|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(以下简称特区)土地管理,调节土地级差收益,做好土地使用费征收工作,根据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授权和《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使用特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,都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,但本办法规定免缴的除外。 详细>>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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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自88年11月1日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。在经济发展初期,深圳考虑吸引投资等需要,一直未开征此税,而是由国土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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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年底,国务院发布的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〉的决定》扩大了征税范围,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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